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凭证。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五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扣留车辆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三个月未领取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的,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人伤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车辆扣押程序及后续处理
在人伤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扣押是一项常见的程序。一旦发生人伤交通事故,执法机关可能会扣押涉事车辆,以确保调查的进行和赔偿的顺利进行。扣押车辆的程序通常包括执法机关的立案、勘查现场、取证等环节。扣押期间,车主或相关当事人需要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旦调查结束,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车辆的后续处理可能包括解除扣押、修理、拍卖等。对于当事人而言,及时了解车辆扣押程序及后续处理流程,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车辆扣押是人伤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常见程序,确保调查和赔偿进行顺利。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根据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车辆可能解除扣押、修理或拍卖。了解扣押程序和后续处理流程,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通知当事人领取扣押车辆,费用由其承担。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请当事人及时了解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