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