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调解医患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处理决定如不提出异议则具有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鉴定结论,既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又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双方当事人,促进协议的达成,使医疗纠纷得以解决,这就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理决定不提出异议,不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处理决定便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中的有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具有重要的调解职责。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需要依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作为依据,这不仅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政处理的依据,也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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