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调解的优点在于快速、低成本、协商自愿等,因此在行政纠纷中被广泛采用。调解的实施还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和解,增强法治精神,提高社会和谐度。
行政纠纷调解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书面调解:由有关调解机构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通过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
2、口头调解:由有关调解机构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
3、独立调解: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担任独立调解员,负责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混合调解:采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组合。
综上所述,行政纠纷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但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仍然可以继续诉讼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