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可视为自首。脱逃使犯罪嫌疑人失去被控制的状态,案件回到被告人不在案的状态。因此,无论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还是脱逃后积极主动投案,都可认定为自首。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人脱离了办案机关的控制,则案件回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在案的状态,因此其脱逃后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投案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在实质上没有差别,都可视为是自首。
拓展延伸
脱逃后自动投案是否可视为主动配合调查?
脱逃后自动投案可以被视为主动配合调查的行为。自动投案意味着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表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愿意接受调查和审判。这种行为体现了投案人的合作意愿和对司法程序的尊重,有助于执法机关顺利开展调查工作。虽然脱逃本身是违法行为,但自动投案显示出一种积极改变态度的举动,有助于恢复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公正实施。因此,脱逃后自动投案可以被视为主动配合调查的表现,有助于被告人争取较轻的刑罚或宽大处理。
结语
脱逃后自动投案可视为自首,体现了对自己行为的负责和合作态度,有助于恢复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实施。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来说,有助于争取较轻的刑罚或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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