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此之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来确定的,现在则改为了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法律分析
天津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此之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来确定的。从现在开始,这个标准已经改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8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五)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小贴士】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按月汇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
按月汇缴是指单位逐月为全部缴存职工按照既定月缴存额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补缴是指单位为部分职工补缴历史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业务可与按月汇缴同时办理,也可单独办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以下资金支付方式:
1、约定账户划转。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分中心、管理部或网上系统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协议内容自动划扣资金。单位签订《划转协议》的,应持《划转协议》和《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授权书》一式三份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申请通过后,单位凭上述资料至分中心或管理部签订《划转协议》。
2、支票现金缴存。该方式仅限柜台办理的缴存业务。单位经办人应在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缴存业务完成后,当日持支票或现金到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柜台办理资金缴纳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因此,若2023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新的基数。同时,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一规定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是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健运行,同时也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有效。
结语
天津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现在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改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对于2018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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