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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上限2023?
2024-07-26 23:28:28 责编:小OO
文档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5539元。

缴纳比例: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缴纳比例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注意: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一、缴存比例、降低和缓缴政策维持不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或12%,企业等其他单位仍为在5%-12%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以在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及上下限例行调整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的规定,拟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例行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调整为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于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于2019年未作调整,仍为2050元,拟维持缴存基数下限2050元不变。

缴存基数上限。住建部等部委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拟将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9730元。

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招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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