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按法律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可以是法人代表,如国有企业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人不同,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主要是针对法律责任和职权的界定。
法律分析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公司负责人的任命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公司负责人的任命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任命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其次,公司通常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接收候选人的申请材料。招聘程序可能包括面试、笔试、背景调查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适应性。然后,公司可能会组织一个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候选人的评审和讨论,并最终确定合适的人选。最后,公司将通过正式的任命程序,向被选中的候选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就职手续和培训。整个任命程序旨在确保选择合适、胜任的人担任劳动仲裁公司的负责人,以维护公正、高效的劳动仲裁工作。
结语
单位负责人的界定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包括法人代表和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劳动仲裁公司负责人的任命程序通常包括确定资格条件、发布招聘公告、评估候选人能力、决策评审和最终确定人选等步骤。这一程序旨在确保选择合适、胜任的人担任劳动仲裁公司负责人,以维护公正、高效的劳动仲裁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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