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7月1日起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进行调整。基数调整的对象为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7月1日起执行。基数上限为15620元,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660元,金坛市和溧阳市均为1440元。缴存比例仍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各10%-12%,个人缴存者统一为20%。今年的基数调整工作与往
法律分析
7月1日起,我市开始对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8年6月)住房公积金基数进行调整。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为此次基数调整的对象,调整时间为各缴存单位汇缴2018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从7月1日起执行。
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620元,缴存基数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660元,金坛市和溧阳市均为1440元。缴存比例与去年没有变化,仍然是各类企业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机关事业单位为单位和职工各12%;个人缴存者统一为20%。
今年的基数调整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三点不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采用定比的方式。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是取用社保部门公布的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限是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今年由于两个数据均尚未公布,为确保单位汇缴不受影响,公积金中心结合往年的基数增幅,借鉴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确定模式,度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采用了定比的方式,上下限均增长了12%。
二、改变单位登记证验审方式。由往年的单位年度验审改变为缴存信息核查,将此项突击性、阶段性的工作变为了常规性、日常性的工作。今年为了更好地服务缴存单位,公积金中心推出网上信息核查的方式,开通了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以在网上直接核对更新本单位缴存信息。这项工作不单是在基数调整期间可以开展,而且在日常办理网上单位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现单位联系信息有误的,也可以直接进行变更,以确保单位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继去年发布网上基数调整功能并获得单位好评后,今年进一步深化网上操作,基数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柜面办理为辅,单位缴存信息核查工作则都在网上办理,柜面不再受理。网上办理既避免了单位经办人来回奔走,也减少了每年基数调整期间柜面拥堵的现象,更有助于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提升。
拓展延伸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是一项涉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政策。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为每月5000元。
对于这一政策的实施,从网上办理为主,柜面办理为辅的方式来看,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便捷性和效率的追求。同时,这也意味着,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优化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透明度、便捷性和效率。
从法律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制定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基数进行定期审查,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进行调整,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重视和努力。同时,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结语
7月1日起,我市开始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进行调整。此次基数调整的对象为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从7月1日起执行。今年的基数调整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三点不同:一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采用定比的方式,上下限均增长了12%;二是改变单位登记证验审方式,由往年的单位年度验审改变为缴存信息核查;三是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基数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柜面办理为辅,单位缴存信息核查工作则都在网上办理,柜面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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