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赔偿应根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利益确定,若难以确定,可参考合理倍数的专利使用费。赔偿金额可基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非法收益计算,也可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包括产品销售利润、包装设计侵权等。侵权人需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可视为专利权人损失,若利益未确定,则需赔偿侵权人的损害责任。
法律分析
那么关于专利侵权如何赔偿呢?标准又是什么?针对相关问题,本文作简单介绍。
一、专利侵权如何赔偿标准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由于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很难简单地加以实施。
1、赔偿数额,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或者是侵权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益为准。
(1)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个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如被侵权产品的减少量与该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
(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利润,可以按照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额乘以每一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一般按侵权行为人的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行为人的业务完全以侵权为基础的,可以计算其销售利润。
2、赔偿的数额亦可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这种方法确定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三倍,以此方法计算的前提是侵权人收益和被侵权人损失都难以确定。
二、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一般的方法是:
(1)首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指控不能脱离产品本身,如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造成的损失减少的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人或被告的营业利润可以被视为侵权赔偿的数量。
(2)当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设计,比如说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那么在计算赔偿的金额时,专利权人可以利用饮料包装瓶的产品,并且也必须从销售利润下降或者是设计包装产品销售的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依据。
(3)对于设计的专利的权利人既没有实际实现自己也没有授权别人这样做,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专利没有实际实现,涉嫌侵权的没有造成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是他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则,即除其他法律原因外,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他人的专利。侵权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可以视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不能确定或者未取得利益的,可以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益来确定。如无法确定损失或利益,可参照合理倍数的专利使用费。赔偿数额可基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收益。另外,也可根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三倍。确定赔偿金额时,可考虑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销售利润,包装设计侵权的销售利润下降,以及未实现专利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其获得的利益可视为专利权人的损失,无法确定利益的情况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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