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迟发失效,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解除情形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者未支付经济补偿或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时,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应在合法范围内约定。
法律分析
一、竞业限制补偿迟发多久失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迟发的,经催告后仍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解除的情形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要求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迟发的情况下,劳动者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经济补偿,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解除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需支付额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要求解除(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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