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务担保凭证存在以下风险:
1、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存在风险,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衡量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不能为他人偿还债务的风险下,要及时拒绝,不要因为一时的面子而失去自己的钱和与他人的长久感情;
2、担保人在履行担保合同时,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金额不得超出主债权范围,否则,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字时,应检查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尤其是贷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协议、担保内容和方式,同时,千万不要在空白纸上或空格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上提前签字,以免事后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
4、借款人大额借款,以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交给贷款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未还钱上诉法院时,不能行使房地产或车辆拍卖所得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当事人要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者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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