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包括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按规定超车或变更车道、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以及不按规定停车等行为,对此处以200元罚款并扣除12分,同时可能吊销驾驶证一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2分,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4)不按规定停车的。
拓展延伸
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处罚细则及处理方式
机动车逆向行驶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细则和处理方式。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逆向行驶将被处以罚款和扣分的处罚。具体的处罚细则根据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逆向行驶将被处以较高的罚款金额,并且会被扣除相应的驾驶证分数。此外,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严重违法的逆向行驶行为,还可能会采取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措施。因此,为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安全,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逆向行驶的行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罚款和扣分的处罚。逆向行驶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严重影响道路安全。为了确保道路安全,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逆向行驶的行为。请大家共同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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