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户口因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留在了单位的集体户口。所谓的集体户口,也是常驻户口,和一般的家庭户口是一致的,只是管理方法不同。在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辞职后,企业没有权利将劳动者的户口打回原籍。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其员工的户籍转回原籍的要求一般都不受理,所以对于这一问题不必担心。那么至于户口将落在何处,单位可能会主动要求劳动者自己寻找接受保管单位,劳动者也可以主动与单位协商,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之前继续挂靠在原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者与人才中介机构联系将户籍和档案挂靠在人才中介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