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间,若清算组未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赔偿损失。企业解散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主张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申报债权期间清偿了怎么办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就进行债权清偿,如果造成债权人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主张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企业解散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间就对债务进行清偿,造成债权人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民法典申报债权期间清偿是清算组的责任。如果债权人未能清偿,可以向清算组主张赔偿损失。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在进行清算事务时,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股东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3以上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2/3股东表决通过。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解散决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做出。最后,在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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