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1、管辖。诉前保全,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2、保全裁定与起诉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可能引起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3、保全的解除。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1)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提供担保。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有相应数额并可执行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但提供担保只适用财产纠纷案件,即双方争议的事财产权益。如果是非财产案件,担保并不能实现同保全同样的目标。
二、交通事故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好处诉讼到法院之前,受害方当事人懂得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大多是保全车辆),以请求法院在诉讼之前控制肇事车辆的越来越多。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诉讼风险,使伤者的治疗费用、受损财产的赔偿得到保障,大大减少肇事责任方下落不明、变卖车辆、逃避赔偿的可能。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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