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通常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由团伙进行的,许多人参与其中,包括为诈骗团伙或老板工作的员工。当警方侦破诈骗案时,这些员工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诈骗团伙的员工如果属于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1、诈骗案往往不是个人作案,而是团伙作案,不少人也参与到了诈骗活动中,为诈骗团伙、老板工作,警方侦破诈骗案的时候,在里面工作的员工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诈骗案员工怎么定罪呢?
2、从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团伙的员工如是从犯,在量刑时,“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诈骗团伙员工的法律责任和定罪程度
诈骗团伙员工在法律上承担着严重的责任和可能的定罪程度取决于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和个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员工可能面临诈骗罪的指控,该罪行通常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定罪程度将根据员工在诈骗团伙中的角色、参与程度以及犯罪所导致的损失大小来确定。一般来说,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将面临更严重的定罪,而被迫或被利用的员工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定罪。此外,员工的前科记录、犯罪动机和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也会影响定罪程度。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决员工的定罪程度和相应的刑罚。
结语
诈骗团伙员工在法律上承担严重责任,其定罪程度取决于参与犯罪的程度和个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员工可能面临诈骗罪指控,该罪行被视为严重经济犯罪。定罪程度将考虑员工在团伙中的角色、参与程度和犯罪造成的损失。策划者和执行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定罪,而被迫或利用的员工可能受到较轻的定罪。员工的前科记录、犯罪动机和悔罪表现也会影响定罪程度。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员工的定罪程度和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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