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物出境应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的有关规定,文物出境应办理办理鉴定审批和海关申报手续。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文物出境鉴定火漆印分为三种,中心均为文物外销标志(与全国文物外销商店统一定点标志一样),下方的编号A字头为文物经营单位的外销文物,B字头为私人携运出境文物,C字头为经依法批准的超限文物,适用于入境后复运出境的超限文物或经鉴定特别许可出境的超限低值文物。字母后面的数字为颁发记录号码,由颁发机关和海关存底备查。
文物出境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1.出境前报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批
托运、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前,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审核。文物出境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准许出境的决定。属于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以外,一律不批准出境;属于限制出境文物的,经审核可以出境的,钤盖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
2.出境时向海关申报
海关收到文物出境的申报后,对出境文物进行查验,凭文物出境鉴定火漆标志和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未按照国家文物出境鉴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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