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存在的缺陷
(1)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多种原因,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或是没有可操作性。例如我国当前对部分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虽然这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和税务机关的管理,但由于缺乏较强操作性的定税标准,常常引起同行业、同地段纳税人对其纳税定额的争议。而且对于此类纳税人依照征管法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如实申报其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超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补缴税款,而当纳税人未超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仍得缴纳核定的税款,很容易引起争议。
(2)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造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引起争议。
(3)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作为经济体制重要部分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刚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没有纳入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之中,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新现象认识的不同产生冲突。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他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凳圆纤相脱节,如金融、烟草、石油等,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现双向违法的现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就会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处罚,遵守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就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5)税收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欠缺对行政相对人层面的考虑。例如税收法规中关于涉及税收行政处罚的条款都只是对应受处罚行为的简单列举规定过于原则性,未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划分层次,处罚幅度也模糊的规定为“并处不缴或应缴税款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处罚50%以上五倍以下这个幅度所对应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腔芦过大,可能会出现行政处罚的不公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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