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不开记录仪处理如下:
1、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警察执法不开记录仪,民警将被扣分,扣分结果直接与民警年终考核挂钩。
行车记录仪属于视听资料。可作执法证据面对经常发生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变道和路口拖尾巴等交通违法行为。行车记录仪主要的作用相当于飞机的黑匣子,在出事故后可以帮助还原事故的整个过程,为驾驶员保留最真实的场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等等。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监控记录资料,可以是交警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交通视频,可能也包括其他的一些能够实时记录交通通行状况的记录设备,包括私家车上面安装的行车记录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四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