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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2024-07-30 20:32:01 责编:小OO
文档

西安生育津贴补偿标准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哪些人可以申领?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津贴标准;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怎么计算自己可以领多少?
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举例;西安某公司某女职工于2018年1月8日起休产假,并于9日正常生育。某公司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这名女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5000元*12月/365天*98天=16109.59元。
休假天数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问题
《通知》明确,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上述的某公司的某女职工本人按照国家法定休假期间的实际工资之和,高于其应享受的生育津贴16109.59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关于生育保险的缴费问题
女职工准备进行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连续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其生育津贴,待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将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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