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欺诈应向相关部门投诉,仲裁和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途径;房屋租赁纠纷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包括租赁物瑕疵、安全问题、承租人违约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房屋中介欺诈应该如何处理
1、房屋中介欺诈应该到中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工商所以及房管部门投诉,工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并通知结果;
2、投诉协商未能解决纠纷的,应以房屋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民法典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合同必须严守,但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对于房屋中介欺诈,应向工商局、房管部门投诉,工商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协调并通知结果。如投诉无果,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房屋租赁纠纷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瑕疵、无法使用或损失等情况下可解除合同。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未支付租金或未经同意转租等情况下可解除合同。法律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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