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包括:故意隐瞒房屋实际价格、无证无照经营、出借经纪执业证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中介应出示证明文件、介绍房屋情况,并不得代理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销售。
法律分析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具体有哪些,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以下行为属于欺诈:
1、包销售房,与第三人交易故意隐瞒实际价格,获得佣金以外的报酬;
2、中介公司无证无照经营;
3、中介公司的中介将经纪执业证书出借给他人卖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拓展延伸
揭露房产中介行业的欺诈陷阱
房产中介行业的欺诈陷阱涵盖了多种手段和行为,旨在欺骗购房者或卖房者,获取不当利益。其中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信息、价格欺诈、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虚假宣传是常见手段,中介可能夸大房屋优势、隐瞒房屋瑕疵,以吸引客户。隐瞒信息方面,中介可能故意不告知房屋的产权状况、贷款风险等重要信息。价格欺诈则包括故意抬高或压低房屋价格,以获取高额佣金或低价购得房产。偷税漏税方面,中介可能通过虚报房屋成交价格等手段逃避税务监管。合同欺诈则包括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条款,损害购房者或卖房者的权益。揭露这些欺诈陷阱有助于提高购房者和卖房者的风险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房产中介行业的欺诈陷阱涵盖了多种手段和行为,旨在欺骗购房者或卖房者,获取不当利益。揭露这些欺诈陷阱有助于提高购房者和卖房者的风险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规,我们可以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行业,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交易。购房者和卖房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谨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健康、透明的房产交易环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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