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结束时可以收回合同,也可以不收回。合同的履行结束标志着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但即使义务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保密、协助、保护、通知等责任。此外,文章还阐述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概念,以及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积极和消极结果。
法律分析
合同结束时,可以收回合同,也可以不收回。合同的履行结束标志着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但即使义务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保密、协助、保护、通知等责任。
一、合同结束要收回合同吗
合同结束可以收回原合同,也可以不收回。合同到期后,当事人需要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因此如果按照交易习惯需收回的,当事人可以收回。
二、合同履行结束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履行结束的标准是合同义务执行完毕,当事人应该执行的义务在合同当中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合作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都能实现,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都有完成自己应尽义务,最后哪怕没有实现相关的目标,也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
三、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拓展延伸
标题:['3.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积极与消极结果']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积极和消极结果。积极结果包括合同订立双方在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中能够达成一致,从而使合同得以订立并产生法律效力。而消极结果则表现为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争议,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进而给双方带来损失。
为了减少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消极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方企业的信用状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等;其次,在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尽量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使用格式化、简单化、模糊性的条款,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最后,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按照约定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等。
总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积极和消极的结果都可能产生。为了减少消极结果,双方应加强沟通,尽量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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