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协议的内容也有可能是无效的,所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双方一定要看清,通常来说,有以下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一般存在晕再婚夫妻之间,约定不支付对方的孩子的抚养费。
抚育子女是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事由予以免除自身的抚养责任。包括婚生子女和继子女。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抚养孩子的约定,也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如果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例如当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抚育费用时,另一方仍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4、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内容:
例如,约定各自父母归各自抚养,也不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容“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老人的合理费用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支出,不得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属于以方的支出。
5、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法定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事由予以免除自身的抚养责任。例如,约定对继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就是无效的。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抚养孩子的约定,如果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例如当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抚育费用时,另一方仍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限制离婚;限制一方提出离婚;
6、限制再婚有关的财产约定
部分条款,也不能强制执行,实际也是无效的。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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