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标、成交无效,应作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