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工伤引起的医疗费用纠纷应当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再来看一个案例:李某为某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10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3年6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支付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2014年1月,李某取内固定花费9000余元,李某认为二次医疗所花的费用系后续治疗工伤引起,故提起仲裁,要求仲裁裁决支持二次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为由,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争议对于由谁来承担李某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并已停缴保险,故后续治疗费用应由李某自行负担;第二种意见,后续治疗费用的支出系工伤引起,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种意见,应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偿差额部分;分析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理由在于: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没有缴纳,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2、因工伤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治疗可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故对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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