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每当有消费者索赔,快递企业往往搬出这一条来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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