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银行对住房类贷款提前还款的个人收取违约金的做法,8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表达了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认为,合同中规定不得提前还款的条款应当被认定无效,应准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同时应当注意对金融机构适当补偿。《指导意见》具体表述为:借款人提前还款,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以1个月为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广东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建平说:双方签订协议,应当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事先约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也是合同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按照法官的观点,《指导意见》之所以这样表述,一方面是保障贷款买房人提前解除合约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护了银行放贷人因合同提前终止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王建平还特别强调,合同中对于提前还款禁止性的约定有悖于市场诚信的原则。借款人赖账不还是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毕竟不同于赖账不还。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金融研究处副处长张铁强表示,借款人提前还贷,一方面打乱了银行的贷款使用计划,另一方面也确实影响了银行贷款方的既定收益。在借款人还贷到银行再放贷这段时间中,银行还要付出调查、分析和评估等无法避免的成本。因此银行有理由获得一定的补偿。但如果银行以收取违约金的形式作为对提前还贷人的惩罚,是不太妥当的。张铁强说,违约惩罚在法理上的依据不够充足,听起来也难以被人接受。
另据记者了解,除了明确提出违约金这一说法的几家银行,其他银行也在事实上对提前还款人收取一定费用——这一费用基本上都以利息的形式出现。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务部某负责人告诉记者,建设银行要求提前还款人提前1个月将自己的意愿通知银行,而在最终办结所有手续的1个月时间,按揭部分的利息仍然计算。这位负责人将这笔费用称为在合理缓冲时间内、按照正常标准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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