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没有什么坏处,取保候审就是取得担保等待法院审理,虽然犯罪人没有被羁押,但并不代表没事了,还要等待法院的审理,才知最后结果。办案机关在接到取保候审申请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只要办案机关同意,警方就会办理有关手续放人。实践中只要符合条件,办理完手续,一般当天就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一、滥用取保候审的弊端有哪些
(一)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相脱节,执行难以落到实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往往配合不力,甚至不愿执行,导致一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失控状态;保证人因为无人监督也认为是走过场而不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加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没有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致使这些单位职工周围居民、村民不明真相,误以为是检察机关收了钱或某些干警徇私舞弊,放了犯罪嫌疑人,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弱化了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力度。
(二)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不仅是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而且是获取犯罪证据,全面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对策。一般而言,强制措施出手越果断、越突然,强制力度越大,其震慑作用就越大,效果就越好,否则,一个案件就只能维持现状。
(三)在侦查中,过多适用取保候审难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定义务,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该类行为没有管辖权,从而,导致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影响证人翻证,最终被判处免刑、缓刑的居多。
取保的办理是需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来进行认定的,不同的取保原因所认定的取保情况是不同的,但如果不适用于取保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办理了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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