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分配如下:
1、当孩子不到两岁时。如果离婚家庭有两岁以下或两岁以下仍处于哺乳期的子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如果母亲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孩子的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2、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岁以上,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法院应当平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看子女的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不利,再比如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有吸毒、盗窃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
3、考虑父母双方哪一方更需要孩子。比如一方已经绝育或者已经丧失生育能力,再比如一方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前者要优先考虑;
4、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应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这并不意味着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任何人住在一起。法院一般在父母争夺抚养权,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考虑子女的个人意见。
一、抚养权确定的参考标准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孩子监护权,男方抚养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孩子监护权,男方抚养的有利条件如下:
1、虽然孩子不到两岁,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
2、虽然孩子不到两岁,但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
3、虽然孩子不到两岁,但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4、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没有其他孩子,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6、随着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7、八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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