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货物根据情节重量,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的情况特别严重,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逃跑应缴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走私未处理的,累计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纳税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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