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东权纠纷;2、出资纠纷;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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