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以下损害之一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4.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七)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4.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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