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般来说,患者要先在本市的三甲医院进行治疗,如果要去外地求医,需经该三甲医院同意并出具转院手续。
二、费用核销所需材料共有五大类:电脑打印的出院结算收据、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室复印且盖章,内容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等,如有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需院方出具证明)、患者或代办人姓名的交通银行非透支卡或结算存折复印件、患者医疗保险卡复印件、转诊单。
三、核销方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从申报金额中扣除非医疗保险范围内项目,得出审核值,在审核值基础上按比例核销。
四、核销比例:个人先承担符合报销费用的10%(省内)或15%(省外),然后按同类人员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比例核销。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线和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以内的符合报销费用按以上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欠缴时间大于6个月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