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工商登记,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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