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1、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进行赔偿。2、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1)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2)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3、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1)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2)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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