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时间可以向后延长半个月的。而且中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并不计算在羁押期限内。逮捕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规定的对嫌疑人羁押的时间都不一样。其实,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时间不是说最长就是一个半月,经过最高院的批准以后,特定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时间还能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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