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出现下面的情况,一般都要治安拘留,是要坐牢的:
1、浏览点击量达到500条以上;
2、给对方造成精神伤害,有自杀倾向的;
3、出现其它恶劣情节的。
一、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一)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2、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
(三)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二、肖像的特征
(一)肖像是自然人包括面部在内的外部形象的再现,但如果表现为侧面或其他部位,只要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二)肖像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文字、描绘的形象不属肖像。
(三)肖像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为人所社会一般人能拒以判断其身份的也构成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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