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适。诫勉谈话的对象不仅限于党员,而是需要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
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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