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对干部职工有惩戒期,会影响提拔、表彰先进等。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职工的诫勉,由分管局领导或各部门提出建议,局人事教育科调查核实,报局党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发诫勉通知书,由各部门负责帮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法律分析
诫勉谈话有惩戒期,会影响提拔、表彰先进等。对干部职工的诫勉,根据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对各科、室、所、队、协会及服务中心需诫勉的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职工,由分管局领导或各部门提出建议,局人事教育科调查核实,报局党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被诫勉者所在部门发诫勉通知书,由各部门负责帮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拓展延伸
诫勉谈话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研究
《诫勉谈话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研究》是对诫勉谈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期限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的论文。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常常被用于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以达到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本研究旨在探讨诫勉谈话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谈话对合同履行进度的推动、期限延长或缩短的可能性、合同当事人对诫勉谈话的态度及应对策略等方面。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以及实际情况的分析研究,本文将提供有关诫勉谈话对合同履行期限影响的深入洞察,为相关当事人和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结语
诫勉谈话的实施对干部职工的晋升和表彰等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对于需要诫勉的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由分管局领导或各部门提出建议,经过调查核实并得到局党组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被诫勉者所在部门发出诫勉通知书,并由各部门负责帮助教育。这种管理方法需要局人事教育科备案。《诫勉谈话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研究》则是对诫勉谈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期限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的论文,旨在提供相关洞察和参考,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促进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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