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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生协会章程
2024-04-07 23:12:05 责编:小OO
文档

南宁市健康养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医学界专家学者、养生理论工作者、养生实际工作者、养生事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关注健康养生的各界人士自愿共同组成的具有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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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关于中医养生方面的章程? 或协会?

一.名称

江西中医学院中医养生康复协会

二.宗旨

第一条:协会隶属江西中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为同学搭建健康服务平台发扬中国传统保健养生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提高同学健康保健的认识,完善大学生活,同时也增强同学对中国中医的了解。

第四条:加强和兄弟院校的联系和交往,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关为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团联合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部、策划部、组织部、社践部、宣传部*等组成。

第三条:本协会将会根据需要适当聘请协会顾问和指导老师若干人。

第四条;理事会由本协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学年选举一次,并经院社团联合会批准,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员名单由上届理事会提议。

四.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

其主要范围是校内活动,但是努力向校外发展.其主要活动形式为讲座、社区活动、知识竞赛、宣传周等活动,增强大学生对保健养生的认识。

五.财务制度

第一条:会员注册费和会员培训费。

第二条:赞助商赞助。

第三条:其他来源。

六.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参加例会,参加培训。

第二条:定期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承办会内所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五条:会员应按时到场参加活动,听从指挥。

七.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并组织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和协调内部的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请示工作,主动、积极地取得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加强和外校的沟通,扩大协会的影响。主办协会的招收工作和培训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办好协会的各种文艺活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设副会长二名。

秘书长:统计培训内容,做好会议记录及活动的通知。

财务部*:协助会长和副会长的会内工作,负责我会的财政管理。

组织部:设*一名,负责协调协会会员完成内部工作,与策划部共同完成活动的举办。

策划部:设*一名,对协会的工作计划、举办活动进行策划,协助组织部做好活动。

以上理事会会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经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会长由上届会长提议理事会通过经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对于不合格的理事会成员给予免除其职务。触犯校规校纪的给予校方处理。

八:会员资格取得和取消

首先填写注册表,交于社团联合会。方可生效为我协会成员。如果是协会成员,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不遵守协会规则的、会议缺席五次者、不受自己职责的都给予取消协会成员资格。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其他说明

章程由上届会长转交给下届会长,如果下届会长需要修改,先征得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批准,经理事会成员商议后,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交于团委批准。才确定章程的修改。

江西中医学院中医养生康复协会

2006年9月

有谁知道关于中医养生方面的章程? 或协会?

一.名称

江西中医学院中医养生康复协会

二.宗旨

第一条:协会隶属江西中医学院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为同学搭建健康服务平台发扬中国传统保健养生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提高同学健康保健的认识,完善大学生活,同时也增强同学对中国中医的了解。

第四条:加强和兄弟院校的联系和交往,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关为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团联合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部、策划部、组织部、社践部、宣传部*等组成。

第三条:本协会将会根据需要适当聘请协会顾问和指导老师若干人。

第四条;理事会由本协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学年选举一次,并经院社团联合会批准,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员名单由上届理事会提议。

四.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

其主要范围是校内活动,但是努力向校外发展.其主要活动形式为讲座、社区活动、知识竞赛、宣传周等活动,增强大学生对保健养生的认识。

五.财务制度

第一条:会员注册费和会员培训费。

第二条:赞助商赞助。

第三条:其他来源。

六.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参加例会,参加培训。

第二条:定期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承办会内所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五条:会员应按时到场参加活动,听从指挥。

七.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并组织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和协调内部的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请示工作,主动、积极地取得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加强和外校的沟通,扩大协会的影响。主办协会的招收工作和培训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办好协会的各种文艺活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设副会长二名。

秘书长:统计培训内容,做好会议记录及活动的通知。

财务部*:协助会长和副会长的会内工作,负责我会的财政管理。

组织部:设*一名,负责协调协会会员完成内部工作,与策划部共同完成活动的举办。

策划部:设*一名,对协会的工作计划、举办活动进行策划,协助组织部做好活动。

以上理事会会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经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会长由上届会长提议理事会通过经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对于不合格的理事会成员给予免除其职务。触犯校规校纪的给予校方处理。

八:会员资格取得和取消

首先填写注册表,交于社团联合会。方可生效为我协会成员。如果是协会成员,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不遵守协会规则的、会议缺席五次者、不受自己职责的都给予取消协会成员资格。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其他说明

章程由上届会长转交给下届会长,如果下届会长需要修改,先征得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批准,经理事会成员商议后,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交于团委批准。才确定章程的修改。

江西中医学院中医养生康复协会

2006年9月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保健食品、营养食品、保健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担当*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部门搞好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广东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省*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会员学习、执行;
(二)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构建和谐社会。
(三)规范行为,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强化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品推广行为自律,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和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四)接受*有关部门赋予或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评优评奖等职能。
(五)接受*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有关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六)在行业内协助企业和会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协助*制定、修改行业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
(七)对评选行业内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其他涉及会员企业产品的评优,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
(九)承担*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本会宗旨和*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食疗保健、药膳、凉茶,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的生产、销售、科研、检验、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接纳申请经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10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费200000元;工作委员会每年缴费200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年不少于二次或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如本会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提名,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事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保健食品、营养食品、保健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担当*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部门搞好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广东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省*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会员学习、执行;
(二)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构建和谐社会。
(三)规范行为,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强化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品推广行为自律,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和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四)接受*有关部门赋予或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评优评奖等职能。
(五)接受*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有关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六)在行业内协助企业和会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协助*制定、修改行业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
(七)对评选行业内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其他涉及会员企业产品的评优,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
(九)承担*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本会宗旨和*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食疗保健、药膳、凉茶,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的生产、销售、科研、检验、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接纳申请经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10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费200000元;工作委员会每年缴费200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年不少于二次或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如本会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提名,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事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入会条件

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的入会条件如下:
1. 必须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团体或个人。
2. 必须遵守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的章程。
3. 必须热爱健康养生事业。
4. 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以上就是加入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的基本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入会条件

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的入会条件如下:
1. 必须是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团体或个人。
2. 必须遵守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的章程。
3. 必须热爱健康养生事业。
4. 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以上就是加入中华国际健康养生协会的基本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EDICINES & HEALTH PRODUCTS,缩写为CCCMHP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略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经济贸易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徽,中间是一粒印有本会英文缩写的成药胶丸,上下是方向相反的两支弧形箭头,颜色为绿色。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规范、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代表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向*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对*制定*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宏观*和产业*的研究、制定;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科研、生产、国内流通领域的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促进科工贸结合和优化商品结构,共同维护经营秩序。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六)根据*授权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和同行协议,对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等进行协调。接受*委托,承接援外可行性研究及配单、*立项课题研究、参与*认定基地评审等工作。
(七)建立商会互联网站,出版刊物,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参与协调贸易争议,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开展国外对我国医药保健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对外国医药保健品在我国的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企业进行申诉,维护产业安全。
(九)组织国内、国际研讨会,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国内外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境内外专业展览会;组织或协调本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和进行技术交流;协助企业对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医药经济贸易发展。
(十一)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国外*相关部门及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规范和监督企业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间经贸磋商,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十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互律,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十三)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投融资、并购、外包、注册认证咨询、证明、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
(十四)履行*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企业共同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或相关活动的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审核,符合本会入会条件并缴纳入会注册费后,予以登记,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举报权、处分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规,执行国家经济贸易方针、*;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及有关分会的决议、决定和规定,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不得损害本会名誉、利益及其他会员企业的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协调管理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劝告无效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分会和1/5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或1/3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按民主协商的原则,由会员自荐或联名推荐提出候选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名单的确定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并批准行业发展战略;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和批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1/2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由2/3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3。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及会长推荐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的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机构的设立、注销、变更以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有本会业务领域的工作经历;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商会可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络组织,负责本地区会员的联络活动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专项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会费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并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商会的会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以此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遵守财务制度和职业道德、进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10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EDICINES & HEALTH PRODUCTS,缩写为CCCMHP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略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经济贸易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徽,中间是一粒印有本会英文缩写的成药胶丸,上下是方向相反的两支弧形箭头,颜色为绿色。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规范、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代表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向*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对*制定*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宏观*和产业*的研究、制定;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科研、生产、国内流通领域的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促进科工贸结合和优化商品结构,共同维护经营秩序。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六)根据*授权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和同行协议,对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等进行协调。接受*委托,承接援外可行性研究及配单、*立项课题研究、参与*认定基地评审等工作。
(七)建立商会互联网站,出版刊物,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参与协调贸易争议,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开展国外对我国医药保健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对外国医药保健品在我国的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企业进行申诉,维护产业安全。
(九)组织国内、国际研讨会,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国内外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境内外专业展览会;组织或协调本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和进行技术交流;协助企业对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医药经济贸易发展。
(十一)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国外*相关部门及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规范和监督企业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间经贸磋商,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十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互律,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十三)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投融资、并购、外包、注册认证咨询、证明、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
(十四)履行*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企业共同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或相关活动的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审核,符合本会入会条件并缴纳入会注册费后,予以登记,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举报权、处分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规,执行国家经济贸易方针、*;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及有关分会的决议、决定和规定,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不得损害本会名誉、利益及其他会员企业的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协调管理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劝告无效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分会和1/5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或1/3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按民主协商的原则,由会员自荐或联名推荐提出候选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名单的确定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并批准行业发展战略;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和批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1/2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由2/3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3。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及会长推荐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的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机构的设立、注销、变更以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有本会业务领域的工作经历;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商会可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络组织,负责本地区会员的联络活动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专项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会费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并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商会的会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以此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遵守财务制度和职业道德、进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10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EDICINES & HEALTH PRODUCTS,缩写为CCCMHPI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略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经济贸易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徽,中间是一粒印有本会英文缩写的成药胶丸,上下是方向相反的两支弧形箭头,颜色为绿色。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规范、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代表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向*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对*制定*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宏观*和产业*的研究、制定;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科研、生产、国内流通领域的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促进科工贸结合和优化商品结构,共同维护经营秩序。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六)根据*授权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和同行协议,对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等进行协调。接受*委托,承接援外可行性研究及配单、*立项课题研究、参与*认定基地评审等工作。
(七)建立商会互联网站,出版刊物,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参与协调贸易争议,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开展国外对我国医药保健品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对外国医药保健品在我国的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企业进行申诉,维护产业安全。
(九)组织国内、国际研讨会,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国内外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境内外专业展览会;组织或协调本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和进行技术交流;协助企业对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医药经济贸易发展。
(十一)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国外*相关部门及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规范和监督企业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间经贸磋商,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十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互律,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十三)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投融资、并购、外包、注册认证咨询、证明、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
(十四)履行*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企业共同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医药保健品贸易与投资或相关活动的组织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四)经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会审核,符合本会入会条件并缴纳入会注册费后,予以登记,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举报权、处分建议权和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规,执行国家经济贸易方针、*;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及有关分会的决议、决定和规定,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不得损害本会名誉、利益及其他会员企业的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协调管理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劝告无效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分会和1/5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和民主协商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或1/3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按民主协商的原则,由会员自荐或联名推荐提出候选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名单的确定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并批准行业发展战略;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和批准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1/2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由2/3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兼职副会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3。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及会长推荐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的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机构的设立、注销、变更以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有本会业务领域的工作经历;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商会可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络组织,负责本地区会员的联络活动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专项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会费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并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商会的会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以此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遵守财务制度和职业道德、进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10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保健协会的入会条件

1.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3.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4. 企业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产品企业前列
5. 企业积极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模范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1. 主营业务为从事健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营养品、功能饮料、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科研及从事保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保健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3. 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1. 凡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企业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 其他社团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中国保健协会的入会条件

1.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3.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4. 企业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均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健康产品企业前列
5. 企业积极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企业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且没有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消费者起诉并被终审判决败诉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模范执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配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1. 企业净资产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 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
3.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1. 主营业务为从事健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营养品、功能饮料、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科研及从事保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生产的保健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
3. 加工生产型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接受本协会的行业管理与协调,自愿加入本协会 1. 凡拥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企业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 其他社团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英译名:THE CHINA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OZI DAOISM CULTURE (CRALD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是全国道学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成员来自全国各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道教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等,是一个以自愿的方式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的学术水平,繁荣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而奋斗。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五条本团体的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道学文化包含道家、道教、丹道等多种学科,因之各学科设立分会,并将申报老子文化基金会,这些分支机构都置于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领导下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培养道家、道教、丹道文化学术人才,促进全民健身文化事业,提高广大道学文化爱好者学术水平和身体素质。
(三)举办各种专业性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
(四)开展道家、道教、丹道、养生学、新道学、道教经典、道教方术等各种道学文化事业和全民养生、健身活动。
(五)研究会将申报创办《老子道学文化研究》杂志及研究会通讯会刊,介绍国内外道学研究成果和学术新进展,沟通会员学术活动信息。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机构、团体、基金会等进行学术交流及开展友好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理事一人或会员二人介绍;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或出版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领导并维护本会的团结;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及本会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理事会聘请若干著名人士和资深学者担任学会顾问或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退职后可酌情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人事安排、财务管理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监督。本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经主管单位推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提名和建议副会长、秘书长、各分支机构领导人选的任免;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团体人事和业务有关事宜。
(六)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则常务副会长在和会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本团体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意见,领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配合下,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1日筹委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英译名:THE CHINA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OZI DAOISM CULTURE (CRALD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是全国道学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其成员来自全国各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道教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等,是一个以自愿的方式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老子道学文化研究的学术水平,繁荣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而奋斗。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五条本团体的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道学文化包含道家、道教、丹道等多种学科,因之各学科设立分会,并将申报老子文化基金会,这些分支机构都置于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领导下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培养道家、道教、丹道文化学术人才,促进全民健身文化事业,提高广大道学文化爱好者学术水平和身体素质。
(三)举办各种专业性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
(四)开展道家、道教、丹道、养生学、新道学、道教经典、道教方术等各种道学文化事业和全民养生、健身活动。
(五)研究会将申报创办《老子道学文化研究》杂志及研究会通讯会刊,介绍国内外道学研究成果和学术新进展,沟通会员学术活动信息。
(六)与国外有关学术机构、团体、基金会等进行学术交流及开展友好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理事一人或会员二人介绍;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或出版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领导并维护本会的团结;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及本会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理事会聘请若干著名人士和资深学者担任学会顾问或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退职后可酌情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人事安排、财务管理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监督。本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经主管单位推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提名和建议副会长、秘书长、各分支机构领导人选的任免;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团体人事和业务有关事宜。
(六)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则常务副会长在和会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本团体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意见,领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配合下,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1日筹委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身体健康协会的名字

健康管理是以 WHO 在维多利亚宣言中提出的“健康四大基石”理念为基础,以预防和控制疾病危险因素为核心,以构筑 “健康新起点”( New start ), 最大限度地保障会员健康为目标的全方位 “管家式” 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信息收集和评价、危险因素评估,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健康促进方案, 对疾病 危险因素或疾病本身 实施特定的干预措施和管理, 从社会、生理、心理、遗传等各个角度系统地关注和维护会员的健康状态,实现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从而达到改善亚健康状况,防止疾病的发生,同时控制已发生疾病的发展,有效 降低并发症, 提高生命质量,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健康管理的宗旨是调动个人和团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大的健康改善效果,保护和促进会员的健康, 真正达到防治疾病的发生、发展, 提高个人、家庭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减轻社会、*的医疗卫生管理负担。

健康管理不仅让每个人方便及时地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和潜在隐患,积极参与自身健康管理,采取行动改善健康,同时能协助企业为每个员工设计出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和干预方案,有效维持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缺勤率和医疗保健开支,提高员工忠诚度,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在更高层次上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

健康管理就是找出影响个人健康的危险因素,通过恰当的健康促进措施,对其进行干预,使健康状态保持在最佳状态的过程,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健康的有效管理,避免慢性病
对健康和生命的影响。
通过收集体检和生活、运动、家族史等数据,建立个人健康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做出健
康评估和健康风险预测,根据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健康促进方案,并有专职健康顾问管理和跟进。
根据体检结果,结合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等数据,通过为家庭成员建立个性化的健康档案,并做出家庭成员的健康评估和健康风险预测,制定有家庭特色的“健康管理处方”,包括医疗、预防、饮食保健和养生等多方面的指导。

我介绍的是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研究机构的健康管理模式

不过目前社会上有很多机构,但是不能真正意义上的解决问题。请楼主慎重选择。

关于身体健康协会的名字

健康管理是以 WHO 在维多利亚宣言中提出的“健康四大基石”理念为基础,以预防和控制疾病危险因素为核心,以构筑 “健康新起点”( New start ), 最大限度地保障会员健康为目标的全方位 “管家式” 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信息收集和评价、危险因素评估,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健康促进方案, 对疾病 危险因素或疾病本身 实施特定的干预措施和管理, 从社会、生理、心理、遗传等各个角度系统地关注和维护会员的健康状态,实现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从而达到改善亚健康状况,防止疾病的发生,同时控制已发生疾病的发展,有效 降低并发症, 提高生命质量,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健康管理的宗旨是调动个人和团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大的健康改善效果,保护和促进会员的健康, 真正达到防治疾病的发生、发展, 提高个人、家庭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减轻社会、*的医疗卫生管理负担。

健康管理不仅让每个人方便及时地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和潜在隐患,积极参与自身健康管理,采取行动改善健康,同时能协助企业为每个员工设计出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和干预方案,有效维持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缺勤率和医疗保健开支,提高员工忠诚度,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在更高层次上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

健康管理就是找出影响个人健康的危险因素,通过恰当的健康促进措施,对其进行干预,使健康状态保持在最佳状态的过程,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健康的有效管理,避免慢性病
对健康和生命的影响。
通过收集体检和生活、运动、家族史等数据,建立个人健康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做出健
康评估和健康风险预测,根据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健康促进方案,并有专职健康顾问管理和跟进。
根据体检结果,结合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饮食习惯等数据,通过为家庭成员建立个性化的健康档案,并做出家庭成员的健康评估和健康风险预测,制定有家庭特色的“健康管理处方”,包括医疗、预防、饮食保健和养生等多方面的指导。

我介绍的是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研究机构的健康管理模式

不过目前社会上有很多机构,但是不能真正意义上的解决问题。请楼主慎重选择。

如何建立老年人社会性团体组织?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1、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
  (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2、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
  (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
  (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
  (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如有帮助,请采纳!

如何建立老年人社会性团体组织?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1、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
  (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2、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
  (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
  (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
  (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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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老年人社会性团体组织?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1、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
  (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2、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
  (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
  (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
  (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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