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类型有如下:
2.1、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3.2、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不愿意继续出租;
4.3、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引起的纠纷;
5.4、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6.5、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几种
1、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履屋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3、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
5、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房屋租赁纠纷该怎么处理?
1、调解
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经过自愿协商。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基层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
2、诉讼
有的租赁纠纷问题双方不愿意调解,但是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的强制性结果远远超出了调解和仲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几种
1、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履屋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3、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
5、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房屋租赁纠纷该怎么处理?
1、调解
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经过自愿协商。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基层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
2、诉讼
有的租赁纠纷问题双方不愿意调解,但是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诉讼的强制性结果远远超出了调解和仲裁。
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因是什么?
虽然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是有些人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薄弱,那么可能就会发生有关的纠纷,所以我们来共同讲一下产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因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我们能够知道,最基本的原因也就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详情看下面的文章。 一、产生 房屋租赁纠纷 的原因是什么 (一)法律意识单薄,*租赁市场活动猖獗 目前,依法进*屋转让 抵押 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依法进行 房屋租赁 的观念还十分单薄。许多人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是小事,可能还是熟人,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规定操作太麻烦。同时在房屋租赁经营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了追求高额租金,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和承租人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甚至连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 房屋出租 。发生纠纷后,双方无凭无据,习惯于“私了”,私下解决不了的,有的甚至出了人命官司。 (二)缺少 租赁合同 或合同不规范 我国法律 合同法 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说法律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但是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是否做了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请求解除和终止租赁关系,可能出现提前退租(主退客或客退主)的现象。 还有当条款不规范,如没有约定租赁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的费用负担, 违约责任 以及租赁用途和是否可以装修等方面,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引发纠纷。 (三)执行部门监管不力 执行部门对地下租赁市场打击力度不够,对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尤其对拒不执行处罚者进行有力有效的处理方法。原本由房地产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有些租赁双方不愿去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何避免 租房纠纷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随时主张 解除合同 ,对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对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钱、要么 退房 的要求。郭女士无奈想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李先生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作证,*只能视双方约定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二)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有各种各样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诺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闭路电视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等,遇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如果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还未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掉房屋,产权人变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租住。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 买卖不破租赁 ”。新的房主应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 在了解过关于一些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的内容之后,其实我们更应该要了解国家的法律*,其实更多的纠纷的发生原因,也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浅,如果想要避免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因,那么就应该多学习 法律知识 。
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因是什么?
虽然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是有些人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薄弱,那么可能就会发生有关的纠纷,所以我们来共同讲一下产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因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我们能够知道,最基本的原因也就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详情看下面的文章。 一、产生 房屋租赁纠纷 的原因是什么 (一)法律意识单薄,*租赁市场活动猖獗 目前,依法进*屋转让 抵押 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依法进行 房屋租赁 的观念还十分单薄。许多人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是小事,可能还是熟人,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规定操作太麻烦。同时在房屋租赁经营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了追求高额租金,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和承租人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甚至连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 房屋出租 。发生纠纷后,双方无凭无据,习惯于“私了”,私下解决不了的,有的甚至出了人命官司。 (二)缺少 租赁合同 或合同不规范 我国法律 合同法 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说法律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但是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是否做了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请求解除和终止租赁关系,可能出现提前退租(主退客或客退主)的现象。 还有当条款不规范,如没有约定租赁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的费用负担, 违约责任 以及租赁用途和是否可以装修等方面,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引发纠纷。 (三)执行部门监管不力 执行部门对地下租赁市场打击力度不够,对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尤其对拒不执行处罚者进行有力有效的处理方法。原本由房地产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有些租赁双方不愿去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何避免 租房纠纷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随时主张 解除合同 ,对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对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钱、要么 退房 的要求。郭女士无奈想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李先生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作证,*只能视双方约定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二)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有各种各样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诺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闭路电视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等,遇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如果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还未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掉房屋,产权人变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租住。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 买卖不破租赁 ”。新的房主应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 在了解过关于一些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的内容之后,其实我们更应该要了解国家的法律*,其实更多的纠纷的发生原因,也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浅,如果想要避免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因,那么就应该多学习 法律知识 。
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因是什么?
虽然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是有些人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薄弱,那么可能就会发生有关的纠纷,所以我们来共同讲一下产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因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我们能够知道,最基本的原因也就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详情看下面的文章。 一、产生 房屋租赁纠纷 的原因是什么 (一)法律意识单薄,*租赁市场活动猖獗 目前,依法进*屋转让 抵押 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依法进行 房屋租赁 的观念还十分单薄。许多人认为,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是小事,可能还是熟人,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法》的规定操作太麻烦。同时在房屋租赁经营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了追求高额租金,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和承租人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甚至连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 房屋出租 。发生纠纷后,双方无凭无据,习惯于“私了”,私下解决不了的,有的甚至出了人命官司。 (二)缺少 租赁合同 或合同不规范 我国法律 合同法 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这就是说法律虽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合同形式,但是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是否做了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请求解除和终止租赁关系,可能出现提前退租(主退客或客退主)的现象。 还有当条款不规范,如没有约定租赁地点,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的费用负担, 违约责任 以及租赁用途和是否可以装修等方面,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引发纠纷。 (三)执行部门监管不力 执行部门对地下租赁市场打击力度不够,对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尤其对拒不执行处罚者进行有力有效的处理方法。原本由房地产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使有些租赁双方不愿去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何避免 租房纠纷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 房屋所有权 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随时主张 解除合同 ,对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对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钱、要么 退房 的要求。郭女士无奈想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李先生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作证,*只能视双方约定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二)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有各种各样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诺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闭路电视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等,遇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如果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还未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掉房屋,产权人变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租住。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 买卖不破租赁 ”。新的房主应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 在了解过关于一些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的内容之后,其实我们更应该要了解国家的法律*,其实更多的纠纷的发生原因,也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浅,如果想要避免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因,那么就应该多学习 法律知识 。
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及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的途径
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 解除租赁合同 。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 继续履行合同 的基础,或由双方 协商解除合同 ,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 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 房屋损坏赔偿 、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 提前解除合同 ,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 合同违约方 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及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的途径
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 解除租赁合同 。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 继续履行合同 的基础,或由双方 协商解除合同 ,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 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 房屋损坏赔偿 、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 提前解除合同 ,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 合同违约方 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及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的途径
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 解除租赁合同 。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 继续履行合同 的基础,或由双方 协商解除合同 ,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 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 房屋损坏赔偿 、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 提前解除合同 ,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 合同违约方 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及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的途径
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 解除租赁合同 。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 继续履行合同 的基础,或由双方 协商解除合同 ,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 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 房屋损坏赔偿 、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 提前解除合同 ,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 合同违约方 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