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质押合同不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