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及发展 法律问题
2023-10-10 12:43:0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这是中国生育政策史上一次重大的历史性改革,也意味着实行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自此终结。简单回顾建国以来66年的生育政策,可以发现,整体呈现出由松到紧,又由紧到松的变化趋势。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连年战乱到社会稳定,人们的生育意愿较高。政府也采取了宽松的生育政策,甚至效法苏联鼓励和支持生育。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出现了建国后的第一次婴儿潮,到1957年达到年出生人口2138万的高点。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人口总数为6.02亿人。1955年,在中国人口增长过快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提出要适当地节制生育。但这一指示由于政治运动而没有落实。

196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这一年,也是中国第二次婴儿潮开始的年份,这次婴儿潮持续了10多年。

上世纪70年代初,毛泽东发出“人口非控制不行”的指示。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当年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即鼓励晚婚晚育,生育间隔至少三年以上,一对夫妻最多生育两个孩子。从这个时候起,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地开始出现。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69号文件,提出一对夫妻生育孩子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这是中央文件里首次就公民生育子女的具体数目做出明确指示。

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召开,贯彻69号文件,在贯彻中把“最多两个”去掉,变成了“最好一个”,独生子女政策至此正式开始。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考虑到农村家庭的切实困难,从1981年开始,围绕“女儿户”政策出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落实。1984年后,一孩半政策在部分农村落实,即第一个是女孩的农村家庭,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从1990年之后,各项人口普查显示,中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出现了锐减,大大低于2.1的世代更替水平。

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使得生育政策调整的急迫性被全社会所接受。根据这次普查,中国人口已经出现结构性扭曲,老龄化程度严重并且在加速中,0~14岁的少儿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连年下降,已经处于严重少子化水平。同时,性别失衡严重,适婚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出上千万。2012年起,劳动年龄人口连续三年净减少更敲响了人口警钟。

此后,中国生育政策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2014年1月至6月,全国各省陆续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公布,一对夫妻可生两个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