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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023-10-10 06:08:58 责编:小OO
文档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或其他凭证,明确合同内容。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约定附条件或期限。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和《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外国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包括上一会计年度符合监管要求或无不符合标准记录。

法律分析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之一:

(一)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该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要求;

(二)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中,该申请人没有不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的记录。

拓展延伸

保险合同的关键要素及必备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关键要素及必备条件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或利益。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此外,保险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免赔额、保险条款、索赔程序等相关条款。签署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包括双方的真实意愿、合法资格、合法目的等。只有在满足这些关键要素和必备条件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并发挥其保障作用。

结语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得到保险人同意后的结果。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凭证,明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的偿付能力证明应包括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记录。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等。此外,还应明确约定免赔额、保险条款和索赔程序等条款。只有在满足这些关键要素和必备条件的前提下,保险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并发挥其保障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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