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获得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共有财产。
法律分析
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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