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原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是自己开业生产或者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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