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能否给予开除等行政处分问题上认识不一。如某公司出纳程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在交由其所在公司考察期间,该公司对程某作出开除公职处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在考察期间所在单位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予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所以,某公司对程某的处分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在其缓刑考验其内,不应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故某公司对程某的处分是不妥当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这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义务。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不能为了“卸包袱”,而对本单位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开除处分,一推了之。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内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满期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这就是说,对程某这样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原单位首先应安排一定的工作,发给一定的工资,并根据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实际表现,最后作出行政决定。这与《刑法》第70条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而某公司对法院宣告程某缓刑后,在考验期限内作出开除工职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决定程某缓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该公司进行解释,使之纠正其错误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开除公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第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依据以上规定,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无须经济补偿!
三、公务员被判刑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相关规定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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