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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步骤是什么?
2023-10-06 04:27:36 责编:小OO
文档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提取所需材料

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

(四)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

(五)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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